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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享有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并且是全国唯一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试点区域。娄葑分区的投资企业可享受国家赋予苏州工业园区的全部优惠政策。


娄葑分区的工业企业、三产服务企业(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的经济贡献情况,除享受园区的有关政策外,还可享受娄葑分区单独制定的优惠政策。

 
 
园区被授予许多具有唯一性的特殊政策,形成了"不特有特、特中有特"政策优势。
·拥有上不封顶的自行审批特权。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项目,园区均可自行审批。
·拥有灵活高效的外事管理权。享有公务出境任务审批、颁发公务护照、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及签发境外人员入境签证通知函电等管理权限。
·拥有中国唯一的区域性公积金制度。具有"企业提得少、个人留成多、保障待遇稳定、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等优点。
· 拥有快速的物流通关优势。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率先进行通关作业制度改革和现代物流试点的区域,不仅拥有独立的海关、高效的绿色通道、具有内陆口岸功能的进出口货物分流中心,而且经国务院批准还可在区内设立现代物流园、允许成立外商独资或中外合作经营的国际物流公司,上海机场监管仓库可直接延伸至园区,使区内企业通关效率大幅度提高。

税收优惠政策
·进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政策可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并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享受10%的优惠税率;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延长3年享受10%的优惠税率。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期满后,经批准10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 进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以增加注册资本或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的40%税款。其中,再投资举办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可退回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全部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的可按该设备投资的40%从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经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外国企业从园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享受国发[2001]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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