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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葑镇组织人事公开内容(干部任用、条件、纪律)
  •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投稿人:  发布时间:2008-05-28
  • (一)干部选拔任用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平、平等、竟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二)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已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四)纪检干部行为规范

    1、自觉遵守纪律。认真学习《党章》、《公务员暂行条例》,自觉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带头遵守中央和省、市、园区有关廉政勤政规定,遵守《廉政准则》。

    2、严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并坚决同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行为作斗争。

    3、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刚正不阿,无私无畏,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讲人情,自觉抵制关系网、说情风的干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秉公办事,严肃执纪。

    4、遵守保密纪律。按保密规定记录、传递、保管、使用保密文件、资料,不准在非工作场合随意谈论、泄露办案秘密或其他工作秘密,更不准向涉案人员及其关系网泄露办案工作内容。

    5、不准经商办企业。工作人员不准经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个人集资,也不允许参与其他单位的非法集资。

    6、严于廉洁自律,自觉做到“五个不准”。不准利用职务、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为个人,亲属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或涉案人员及亲属的宴请、钱物和其他好处,或向他们提出个人不正当的要求;不准“内部”低价购买被扣压、罚没、变卖的物品和涉案单位的产品;不准到高消费娱乐场所公款消费;不准到基层超标准用餐。

    7、实行“四个严禁饮酒”。严禁与涉案单位、涉案人员及亲友一起饮酒;严禁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场合饮酒;严禁携带卷宗材料、保密材料和秘密文件外出饮酒;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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