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乡镇民主建设是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镇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特制订镇民主建设四项制度。
(一)民主选举制度
1、坚持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镇人民代表大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组织选举,切实履行职责。
2、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按期进行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换届选举,切实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建设。
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真搞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加强村民自治组织建设。
(二)民主决策制度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镇党委和镇四套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镇领导班子讨论后,需要提交镇人代会代表审议通过。
2、党委作出决定或决议后,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应当认真考虑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对涉及全镇经济、政治和社会事业建设中必须由党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任何党委成员都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应迅速向党委会或上级党组织报告。
3、基层民主决策必须通过党支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形式作出,以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村民和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三)、民主管理制度
1、认真搞好民主理财工作,全镇年度财政预算方案和决算情况,预算外收支出及其他单项性收支情况都应向镇人代会报告,并由镇人代会审议通过。
2、通过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等,加强对土地及各业承包,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指标的分配、农民负担、集体资产、村镇建设规划、水费电价、社会救济等主要内容的民主管理。
3、通过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企业承包者离任审计、会计委派制度等,加强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的民主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保证群众利益不受侵犯。
(四)民主监督制度
1、镇党委充分发挥镇人大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支持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展开工作;坚持民主评议干部、党员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镇四套班子会议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不断强化监督机制。
2、坚持财务审计制度。镇财政、审计和经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镇、村办集体企业或集体控股 企业,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3、加强干部年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干部进行年终审计并在其提拔、换岗、离职前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开,结合改革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注重从源头遏制消极腐败现象的产生。
4、坚持改制企业监事会制度。对已改制的镇、村企业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文件精神设立监事会(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镇、村改制企业监事会(监事)严格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完善工作制度,做到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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